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科研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教发[2011]55号),进一步提高辽宁省教育评价协会课题的研究水平和质量,参照《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协会课题管理办法。
第二条 设立辽宁省教育评价协会课题(以下简称协会课题),旨在搭建会员单位教育评价研究平台,凝聚教育科研力量,开拓教育评价研究领域,服务政府、高校和社会需求。协会课题研究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重点,为促进教育决策科学化服务,为提高教育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服务,为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科学服务,促进辽宁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三条 协会课题面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辽宁省教育评价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协会秘书处)负责制定课题立项计划,进行课题日常管理,组织课题立项评审与结题鉴定,开展学术交流、成果评奖与推广。协会秘书处设在辽宁教育研究院教学改革与教育质量评价研究中心。
第五条 辽宁省教育评价协会组建课题评审专家库,其成员由协会秘书处组织推荐聘任。按领域成立评审专家组,开展课题立项评审、成果鉴定,提供学术指导和专业咨询。
第三章 课题类别与选题
第六条 辽宁省教育评价协会在每个五年规划期内,根据工作重点与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形势,围绕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开展事关全局和未来发展的重大问题、教育教学改革与教育质量评价热点问题的课题立项。
第七条 协会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
第四章 立项与评审
第八条 协会课题的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
2.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有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主持协会课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新的课题。
4.不能承担课题研究、组织、指导等实质性工作者不得申报。
第九条 课题申请者应根据课题申报文件和课题立项申请评审书的要求,选择合适的研究题目,认真如实填写申请评审书,并按申报时限要求,报送所在单位审核。课题申请者所在单位须签署意见,承诺提供经费等研究条件,并自愿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
第十条 每人每次限报一项课题;每项课题限报一名主持人;同一人不得同时参加二个以上(不含二个)的课题组。
第十一条 协会课题立项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和关系人回避制。每次随机抽取部分评审专家库成员进行评审;凡申请课题的评审专家库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参加当次评审工作。立项评审的程序是:
1.协会秘书处负责按照本办法受理课题立项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
2.评审专家组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拟立项课题建议。
3.协会秘书处对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课题立项和经费资助方案,经公示后报协会领导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 批准立项的课题由协会秘书处下发《辽宁省教育评价协会课题立项通知书》。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必须在立项批准文件下达的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开题报告、课题重要活动情况、重要的阶段研究成果等材料通过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报送协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协会秘书处将通过指导、检查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过程管理;依照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开展课题研究中期检查。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协会秘书处审批。
1.变更课题主持人。
2.改变成果形式。
3.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4.延迟课题完成时间。
5.撤销项目。
未经辽宁省教育评价协会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受理结题申请。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协会秘书处撤销课题立项资格,追回课题资助经费。被撤销课题立项资格的课题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协会课题。
1.以课题名义进行非法营利行为。
2.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
3.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
4.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5.两次鉴定仍未能通过者。
6.剽窃他人成果。
第六章 结题与鉴定
第十七条 协会课题实行结题鉴定和等级评审制度。通过协会组织的结题鉴定者,方视为课题研究工作的最终完成。鉴定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档次。协会课题的结题鉴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
第十八条 协会课题结题鉴定包括会议集中鉴定、专家通讯鉴定与现场评议鉴定等形式。
第十九条 协会课题结题鉴定评审的基本程序是:
1.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课题结题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
2.评审专家组依据统一标准提出评审意见。
3.协会秘书处综合评审专家组意见形成最终结论,报协会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课题申请结题鉴定时,课题主持人除须完成课题批准时所确定的课题研究任务和预期研究目标外,还须根据课题类别完成相应的研究成果,重点课题必须有1篇以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或专著、教材等),未标注“课题类别+课题名称+课题批准号”者无效。同时需提交符合要求、装订规范、资料完备的结题鉴定材料,包括:
1.《辽宁省教育评价协会课题结题·鉴定书申请》,单独装订。
2.结题材料主卷:含《辽宁省教育评价协会课题立项通知书》复印件、开题报告、中期报告、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仅限有经费资助课题)、发表论文、成果影响佐证等内容,统一装订成册。
以上纸制材料须一式三份;承诺以专著为成果之一的,须提交专著原件三份。
3.《辽宁省教育评价协会课题结题·鉴定书申请》的电子版文稿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
第二十一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课题,可以申请免于鉴定。
1.课题相关成果获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的,奖项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教学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及省哲学社会科学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等,课题主持人须为以上奖励的第一获奖者;
2.课题主要成果主体部分被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采纳并转化为政策文件的或获得省教育厅以上机关领导肯定性批示;
3.课题相关成果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了学术专著,或在教育类中文核心期刊(北大版)公开发表3篇以上教育科研论文,或在《教育研究》发表了论文,或研究成果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课题主持人须为以上成果的第一作者。
申请免于鉴定的课题,须在填写《辽宁省教育评价协会课题结题·鉴定申请书》时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获得免鉴定的课题,直接结题。
第二十二条 批准结题的课题由协会下发《辽宁省教育评价协会课题结题证书》。
第七章 成果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三条 协会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课题主持人及所在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工作;充分利用有影响力的报刊、网络等大众及专业媒体,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协会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二十四条 协会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注“课题类别 + 课题名称 + 课题批准号”等字样。
辽宁省教育评价协会对课题研究成果享有优先使用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