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师生员工视野,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术水平提高,推动教学科研工作发展,使学术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讲座是指由学院或系(部)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面向学生、教职工举办的专题学术报告、知识讲座或形势报告(以下简称“讲座”)。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以讲座形式开设的课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讲座要求
第三条 讲座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利益,不得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等反动或不健康思想。
第四条 讲座选题应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前沿性和普及性,内容应本着对我院教学、科研、管理或学生学习与未来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原则。
第五条 每次讲座的时间应在2小时左右。面向学生或以学生为主的讲座,听众人数应在120人以上;面向教职工的讲座,听众人数应在65人以上,如听众人数不足,可挑选部分学生参加。
第三章 主讲人资格
第六条 校内主讲人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校外主讲人一般应具有副高职以上职称,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者,以及政府部门领导、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讲座实行归口管理、校系(部)两级承办的运作方式。
(一)所有讲座活动均由科技处统一归口管理,包括整体计划、审核、监督、检查等。
(二)讲座实行分级承办:院级讲座面向全校师生或部分师生及管理干部,由学院主办、党政办或科技处承办,相关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系(部)级讲座面向各系(部)的师生,由系(部)主办,须履行申报程序。
第八条 讲座活动应纳入工作计划,于每学期前二周内将本学期讲座活动计划上报科技处审核。讲座活动计划应包括讲座的题目、内容提要、主讲人职称与资历、举办时间与地点、听众范围、设备支持、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九条 主办单位须在每场讲座举办前一周填写《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术讲座审批表》,经科技处审核后,提交院领导审批。凡未经院领导审批,不允许开办讲座。
第十条 经审批通过的讲座原则上要确保如期举办。讲座举办的具体事项如有变更,必须事前向科技处通报;主讲人、报告主题等有变化的讲座,需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讲座原则上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占用正常上课时间,则需提前办理调课手续,将讲座所占课程调至其它时间完成。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负责人须承担讲座的政治纪律与安全责任,并自始自终在报告现场。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应做好讲座的宣传、组织工作。
(一)主办单位应在讲座举办前三天通知师生参加,并张贴海报或悬挂横幅。
(二)主办单位应负责会场布置、主讲人接待、摄像、录音等工作,组织好师生参加讲座,维持会场良好秩序。重要讲座党政办负责摄像、录音等工作。
(三)讲座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填写《学术讲座登记表》,将该讲座的讲稿、课件、音像、照片、通知、新闻稿等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将上述材料及时报科技处备案。凡未按要求上报材料的讲座,学院不支付相关费用。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 聘请专家的劳务报酬
(一)校外主讲人:
1、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副高级职称,或相当级别的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500元/场;
2、具有正高级职称的资深学者、大型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1000元/场;
3、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1500元/场;
以上金额均为税前劳务报酬。
(二)校内主讲人:
1.副高级职称、讲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150元/场;
2.正高级职称教师:200元/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术讲座审批表附件1.doc
附件2: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术讲座登记表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