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文件精神,规范科研行为,促进学院科研活动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指承接各类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让及其他技术协作,其经费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等非财政资金拨入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名义签订的横向科研合同。
第二章 横向项目合同签署
第四条 学院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横向科研活动,必须签订相关技术合同,技术合同一律采用统一印发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四技”合同)文本,并需写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名单。合同做到内容完善、责任明确,切实保障学院和项目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
1.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使用和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3.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4.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第五条 “四技”合同一式五份,其中两份交学院科技处留存,一份交所在学院财务处备案,一份交项目委托方,一份项目组留存。未向学校和所在单位提交合同的项目,不能进行项目登记,不能开具发票,不能建立经费账户。
第六条 横向项目合同签署后,对于合同执行截至时间已到,项目仍无进款且未开展相关科研活动的,取消合同登记。
第三章 横向项目管理
第七条 横向项目合同签署生效后,项目组要根据合同条款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按照约定的进度认真完成合同中的各项科研指标。
第八条 学院科技处对本单位在研的横向科研项目承担监督和管理责任,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实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项目组及时进行整改。学院科技处对横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条 所有横向科研项目均应进行验收,学院以委托单位确认的项目验收证明(统一文本格式)作为项目完成依据。验收时间按合同约定的执行期限为准。对于因特殊原因需延期验收,须由委托方出具同意延期证明。对技术开发项目或其他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进行项目成果鉴定,并可参加相关奖励的申报。
第十条 对于已经验收的横向项目,项目组需在两周内向学院提供该项目验收证明和相关技术资料,学院将验收证明和相关技术资料与项目签订时提交的合同书一并存档,并作为学院考核、职称评聘的认定依据。
第四章 横向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在签订横向科研合同时,须根据《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编制项目预算,并将预算提交学院科技处和财务处作为项目研发活动支出报销依据(不涉及经费入账的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学院及时对到账的横向科研经费按预算分科目入账。科研经费需按照合同拨款进度所约定的时间到账,对于已开具发票且超过一个月经费尚未到账的横向项目,项目组要自行承担已开具发票金额所需缴纳的税费,对于委托方不能按约定条款支付经费的,项目组负责在年终决算前追回已开具的发票。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报销按照《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对因项目组原因造成合同到期而未进行验收的项目,其经费停止使用。对于因委托方违约原因造成的到期未完成项目,项目组须及时写明原因,申请合同终止。对于终止合同的项目剩余经费及其他善后事宜,由项目组负责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