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发展,鼓励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教师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竞争力,学校特设立“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科研发展基金”(以下简称“院科研发展基金”),每年8万元。
第二条 院科研发展基金资助范围:学院内(院级)科研项目立项基金、纵向科研项目(国家、省部级、市厅级)配套资金、重点科研项目资助基金、科研成果奖励(学术论文、科研成果获、著作出版等)基金。
第三条 院科研发展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设在科技处,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及验收结题等工作,由财务处负责基金项目的经费管理工作。
第二章 院级科研项目立项基金及评审办法
第四条 院级科研项目立项基金主要是指对获准院级科研项目立项申请者以课题经费的形式进行的资助。
第五条 学院科研项目立项的选题应围绕学院发展目标、科研发展规划、专业特色建设规划和科研(教学)团队建设或课程建设规划,注重与我省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紧密结合,充分体现独立学院办学特色和地区特色,达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目的。
第六条 年度内每位申请者主持的院级科研基金项目不得超过1项,参加的项目数不得超过3项。
第七条 已获得过2次以上(含2次)院级科研项目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特殊需要除外)。正在承担院级科研基金项目未结题或申请延期者,原则上不得申报第二个项目。
第八条 申请院级科研基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课题具有创新性,目的明确,立论依据充分,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切实可行;
2.有一定研究工作的基础和所需的实验条件,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实质性研究的重要提出者和设计者,应对项目的选题和总体设计进行具体指导和把关,具有完成该项目的能力;
3.有明确的目标、计划和预期的实际成果;
4.经费预算合理,实事求是;
5.执行期限不超过两年;
6.通过本基金的资助,有望获得省、市级科研项目。
第九条 院级科研基金项目实行二级评审制,由系(部)组织申报和初审,申请者须填写《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申请书》(附件1)一式二份,所在系(部)将初审合格的申请项目提交科技处。
第十条 科技处组织相关专家对所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立项及资助的项目,报经学院批复后正式立项,并与项目负责人签署书面协议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院级科研基金项目一般在每年11月份申报下一年度科研课题,12月份组织专家评审,并将科研项目评审结果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对获批项目实施基金资助。
第三章 院级科研项目立项基金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院级科研基金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核定、按计划完成情况分二次拨款,经费的使用严格按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和科研经费的规定执行,不得长期挂账或用于与科研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申请者项目获准立项后,应及时严格按照申请书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研究中期需填写《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科研项目中期检查登记表》(附件2)一式二份,经系(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
第十四条 对管理不善、无故拖延或中止者,将给予追回资金及两年内不得再申请项目等处置;因特殊情况项目不能按期完成而需要延期者,须提前向科研处递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在执行中需要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等作调整、变更或要求中止项目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专门报告,经所在系(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项目的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需填写《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科研项目研究总结报告登记表》(附件3)一式二份报送科技处,由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对于项目自行中止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验收不合格者,须追回其三分之二以上的项目经费,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十七条 获得院级科研基金资助者应积极申请省部级、市厅级纵向科研项目。每个项目应至少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一篇论文,或省级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
第四章 经费及使用
第十八条 院科研发展基金的比例分配:院级科研项目立项基金25%;国家、省部级、市厅级纵向科研项目配套资金25%;重点科研项目资助基金25%;科研成果奖励(学术论文、科研成果获、著作出版等)基金25%。
第十九条 院科研发展基金资助校内科研项目立项基金经费,每年不超过2万元,资助项目不超过10项,视课题性质一般每项为1000-2000元。
第二十条 国家、省部级、市厅级纵向科研项目配套每年不超过2万元,经费的使用及管理执行《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科研项目基金配套管理办法》和《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重点科研项目资助基金根据学院建设发展目标规划,对学院推出的重大招标课题以课题经费的形式进行的资助。每年不超过2万元,经费的使用及管理执行《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科研基金项目获准资助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申请书中所做的经费预算开支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以正式报销凭证,经科技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在项目所拥有的额度内报销。
第二十三条 科研成果奖励基金每年不超过2万元,主要用于本校教职工上一学年符合《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科研管理办法》第三项“科研奖励”相关规定中的学术论文、科研成果获、著作出版等的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获得院科研发展基金所取得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成员有责任保护项目的技术秘密,不得擅自将成果转让或据为己有。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