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科建设、学术评议、项目审议、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的最高学术组织,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充分体现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学术委员会坚持学术民主和教授治学,保障学院学术决策规范化、科学化,保障学院学术持续、科学地发展,为学科发展和学院有关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规则
1、学术委员会产生
院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的人员组成。成员根据学科分布,专业面须涵盖全校所有学科,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并热心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审议与评定等学术工作。学术委员会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学术委员会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校长和经委员会同意的教授代表担任。
3、学术委员会任期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委员因上述原因需要替换时,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并经全体委员多数通过,报校长批准。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个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在召开学校评审评议等学术活动时,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组成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承担学院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的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学校中长期科学研究规划、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八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委员应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审议、评议、咨询、学术交流、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等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委员应参加2/3以上的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回避。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